【案情】
2002年4月,遼寧某貿(mào)易公司與美國金華企業(yè)簽訂了銷往香港的5萬立方米花崗巖合同,總金額高達1950萬美元,買方通過香港某銀行開出了上述合同下的第一筆信用證,金額為195萬美元。信用證規(guī)定:“貨物只能待收到申請人指定船名的裝運通知后裝運,而該裝運通知將由開證行隨后經(jīng)信用證修改書方式發(fā)出”(SHIPMENT CANONLY BE EFFECTED UPON RECEIPT OF APPLIANT"S SHIPPING INSTRUCTIONS THROUGH L/C OPENING BANK NOMINTING THE NAME OF CARRYING VESSEL BY MEANS OF SUBSEQUENT CREDIT AMENDMENT)。該貿(mào)易公司收到來證后,即將質保金260萬元人民幣付給了買方指定代表,裝船前,買方代表來產(chǎn)地驗貨,以貨物質量不合格為由,拒絕簽發(fā)“裝運通知”,致使貨物滯留產(chǎn)地,中方公司根本無法發(fā)貨收匯,損失十分慘重。
【啟示】
實踐中,由于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和經(jīng)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對于其他當事人而言,屬于軟條款,對于另一當事人就不是軟條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條款。因此,判斷何謂軟條款,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做法予以判斷,而不能簡單地下結論。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軟條款現(xiàn)象,也只是作為一種判斷之參考。總之,對于何謂軟條款,需要根據(jù)個案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為了出口商本身的利益,應加強對信用證條款,尤其是軟條款的審核,以便及早發(fā)現(xiàn)問題,為順利出運貨物和安全及時收匯鋪平道路。
【分析】
在出口風險管理中,信用證軟條款是出口商最為頭疼的問題之一,也是中國出口企業(yè)最為關注的問題。本案就是買方利用信用證軟條款拒付,導致了出口商的損失。
在國際貿(mào)易支付方式中,跟單信用證使用最為廣泛,也一直被視為相當保險的一種交易方式。因此,盡管我國出口貿(mào)易也接受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多種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匯方式仍然是跟單信用證。為此,我們應該對跟單信用證的條款,尤其是軟條款深加研究,這樣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匯。
信用證中的軟條款(Soft Clause),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Pitfall Clause),是指在不可撤消的信用證中加列一種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fā)貨,據(jù)此條款開證申請人(買方)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買方完全控制整筆交易,受益人處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決于買方的意愿。
軟條款信用證的根本特征在于它賦予了開證申請人或開證銀行單方面撤銷付款責任的主動權,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銀行中立擔保付款的職能完全喪失。帶有此種條款的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消信用證,極易造成單證不符而遭開證行拒付。買方憑借信用證軟條款還可以騙取賣方的保證金、質押金、履約金、開證費等。
少數(shù)不法外商不斷變換手法,利用信用證的軟條款,利用我國一部分外貿(mào)業(yè)務人員積極擴大出口的良好愿望和經(jīng)驗不足的弱點,給我國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而且上當?shù)亩嗍菄鴥?nèi)工貿(mào)公司。
信用證軟條款一般都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實踐中,比較常見的軟條款主要有四種類型。
(1)信用證開出后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fā)后通知生效,或待貨樣經(jīng)申請人確認后生效。此類條款使出口貨物能否裝運,完全取決于進口商,出口商則處于被動地位。出口商見信用證才能投產(chǎn),生產(chǎn)難安排,裝期緊,出運有困難。
(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日期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此條款使賣方裝船完全由買方控制。
(3)貨到目的港后通過進口商檢驗后才履行付款責任。
(4)指定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書或由申請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證書等等,此類欺詐常發(fā)生于CFR/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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